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分析
05-25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是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無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共同管控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span>
同時,建設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受到國家行業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特別是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方并簽訂施工合同。因此,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常因為違反相關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情形,以下對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做概要法律分析:
1、承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可具體表現為: ①承包人不具有建筑企業資質。根據《建筑法》第12條、第13條、第26條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具有建筑企業資質,否則施工合同無效。②承包人不具有涉案工程所需的特定資質。根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專業承包序列有36個類別。施工勞務序列部分類別和等級。當事人不具有案涉工程所需的特定等級的建筑企業資質時,合同亦無效。
2、借用資質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掛靠,就是無資質或低級資質的施工企業依附在有資質或高等級資質的施工企業主體,并以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的名義進行施工活動的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實際承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協議,約定相關權利義務。②掛靠施工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名為聯營、合作、承包等形式,實為掛靠。
3、違反《招投標法》應招標而未招標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是指,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投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如果案涉項目屬于上述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如未進行招投標的,直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該施工合同應當依法無效。
4、違反《招投標法》而中標無效
根據《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反中標行為的,投標人中標無效,這也意味著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無效,主要情形如下:
①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以上是《招投標法》規定的中標無效的情形,根據《招投標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標,才會形成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招投標過程中存在上述無效情形之一,則投標人中標無效并導致招標人和中標人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5、低于成本價中標
根據《招投標法》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該規定主要意圖是避免惡性競爭,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利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應指投標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
6、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39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span>
(來源網絡)